【ODX】評論
「裁罰基準不合理而欲廢止」、屬於行政規則之裁量基準。 第 162 條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Aspen Chiu】評論
順便記憶【最高行政法院101年9月27日101年度判字第881號判決】〈行政規則一旦有效下達,即具有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至於登載政府公報發布之程序,僅係基於公示意義之要求,並非成立或生效之要件,縱未踐行亦不影響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