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有修法移民法第38條修法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常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