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G(移民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有修法移民法第38條修法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常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得暫予收容之要件,下列何者為錯誤?(A)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B)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C)受我國政府通緝 (D)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修改成為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得暫予收容之要件,下列何者為正確?(A)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B)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C)受我國政府通緝 (D)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E)無相關旅行證件 不能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