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人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
(A)懷胎 3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2 個月
(B)未滿 12 歲之兒童
(C)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D)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6641
統計:A(1239),B(56),C(45),D(196),E(0)

用户評論

【用戶】WANG(移民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用戶】WANG(移民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