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慕莎】評論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一、社會交流:(一)探親。(二)團聚。(三)奔喪。(四)探視。三、商務活動交流:(一)演講。(二)商務研習。(三)履約活動。(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駑馬十駕,功在不舍】評論
社會交流口訣:探探團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