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320288】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英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第 87-1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B】評論
兩岸條例87-1
【Shih-Hsun Rya】評論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