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芳】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38
【豬如】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第38條已修正過.....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
【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