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外國人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列何者不屬其情形之一?
(A)未經許可入國
(B)逾期停留、居留
(C)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 7 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D)受我國政府通緝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9886
統計:A(34),B(42),C(74),D(16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註銷外僑居留證的要件
用户評論
【用戶】林詩芳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38
【用戶】豬如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移民法第38條已修正過.....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
【用戶】WANG(移民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