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有一地,本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下稱系爭地),並依據土地稅法第 19條前段規定,適用「千分之六」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率在案。嗣後,系爭地因故未做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對其續課地價稅。近日甲之友人告以其已符合前揭土地稅法第 19 條後段免稅之要件,甲乃向稅捐稽徵機關主張應退還先前所繳地價稅,惟稅捐稽徵機關認其並未踐行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租稅申報協力義務」而予以否准,甲則援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3 款「免負租稅申報協力義務」資為保護,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試從租稅法上相關理論(原則)予以評述。(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8217
統計:A(1063),B(20),C(43),D(7),E(0)

用户評論

【用戶】WANG(移民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C)委辦事項: 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A)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B)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