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安琪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382 號- 學生遭退學等足以改變其身分或影響其憲法保障之受教權等處分時 可以用進校內申訴管道後提起行政爭訟 是以記大過處分乃校內管理之必要措施 無改變學生之受教權或學生身分 故僅能使用校內申訴管道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用戶】Lookingbruc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符合規定要件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若不服復審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