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ura Pa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二、未經許可入國。三、逾期停留、居留。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評論
*本題已修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