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A 公司參與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之號誌工程招標,因未得標,高公局乃發還其押標金。嗣因檢察官另案偵查發現 A 公司為得標廠商之分包商,高公局乃通知 A 公司:因貴公司違法參與投標,請於期限內繳還已發還之押標金。A 公司不服,向高公局提出異議,未獲准變更,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返還義務不存在
(B)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C)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D)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困難0.304
統計:A(136),B(406),C(186),D(133),E(12)

用户評論

Tina Tseng】評論

依最高行政法院第102年11月決議,政府採購法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係以管制性不利處分作成,不具裁罰性. 廠商不服此一處分,依政府採購法,應先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C

Jason Kuo】評論

3FA公司不是對通知提訴願,是對高公局的異議未獲准而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