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於競選地方縣議員時給予另一縣議員候選人乙新臺幣二千萬元作為競選經費,並約定若二人皆當選,乙必須在甲競選議會議長時,投票支持甲。就乙收受餽贈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收受餽贈時,雖然只是議員候選人,但仍符合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未為公務員之主體身分
(B)乙不成立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因為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
(C)乙收受競選經費之行為,當時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已經破壞人民對選舉公正之信賴,不論其是否當選,應成立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
(D)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以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為構成要件,如乙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即不成立該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75862
統計:A(0),B(6),C(8),D(7),E(0)

用户評論

【用戶】胡愛晏

【年級】高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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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Jason 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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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85年台上字第5119號87年台上字第2287號92年台上字第24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