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未成年之甲、乙遭鄰居丙、丁打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只要甲、乙有意思能力,知悉告訴之意義及效果,該二人均為告訴權人,且得為告訴
(B)只要甲、乙有意思能力,知悉撤回告訴之意義及效果,該二人均得自行決定是否撤回告訴,無庸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C)若甲、乙均撤回告訴,只要在 6 個月之告訴期間,知悉在後之甲、乙之法定代理人均得提起告訴
(D)若甲迄未提起告訴,甲之法定代理人在甲被毆傷 6 個月後,始知悉上情,因被害人甲本人知悉犯人之時間已超過 6 個月,故甲之法定代理人亦不得提起告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6844
統計:A(17),B(87),C(51),D(176),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D選項是錯的,如上述先進所說,其他選項之依據:A、B選項依72年法律座談會,告訴、撤回告訴均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C選項則是諸多實務見解都認為,撤銷後仍得提起告訴,包括法定代理人撤銷後,本人6個月內仍可告訴、法定代理人A撤銷後,法定代理人B6個月內仍可告訴等等。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304 號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並無被害人非有行為能力不得告訴之規定。則撤回告訴,自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司法院(78)廳刑一字第 1692 號、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6859 號 刑事判例 (C選項的見解)

Jason Kuo】評論

(D) 參酌82年台上字第3847號

梁律彣】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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