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grit Shih】評論
A、審判中之羇押為法院依職權行使,檢察官無聲請權B、第110條
【Moya Moya】評論
謝謝Margrit Shih , 以下個人借以備忘 A、審判中之羇押為法院依職權行使,檢察官無聲請權 -- 檢察官偵查中B、第110條C、為撤銷羇押。停止羇押是有羇押原因無羇押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110)D、依院解字第3044號,沒入是否適當,以命令時或裁定時被告是否逃匿為準。 本題法院為沒入裁定時被告甲已出現,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
【jackyang393】評論
94台非34號: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yustardust】評論
第109條 (羈押之撤銷-逾刑期)
【snoopy75smb】評論
(A)於偵查中及審判中,檢察官皆得為甲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X;審判中檢察官不得為之)(B)甲、辯護人及得為甲輔佐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O)(C)於羈押原因消滅,或已無羈押之必要,皆屬得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X;聲請撤銷羈押)(D)法院命甲具保停止羈押後,甲逃匿,但之後良心不安,又繼續於審判期日出現。由於甲曾逃避,故法院得裁定沒入保證金(X;以法院裁定時甲是否逃匿為準,裁定時甲出現,就不得没入保證金)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 (羈押之期間)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