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應受無罪之判決而聲請再審
(B)檢察官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應受無罪之判決而聲請再審
(C)檢察官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有應受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而聲請再審
(D)自訴人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有應受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而聲請再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3411
統計:A(47),B(64),C(73),D(3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4 條、美國法V.S.我國刑訴第95條訊問被告告知事項、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

用户評論

Alsa Tang】評論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 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第 422 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 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

】評論

(D)依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第三項,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自訴人聲請再審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28 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若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稱為受判決人。),則悖於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用意,故有疑惑。自我解釋:自訴人適用的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

snoopy75smb】評論

(A)被告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應受無罪之判決而聲請再審(O)(B)檢察官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應受無罪之判決而聲請再審(O)(C)檢察官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有應受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而聲請再審(O)(D)自訴人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有應受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而聲請再審(X;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法定事由較檢察官少,自訴人不得以新證據事由聲請再審)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法定事由: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

Vauni】評論

422自訴人為被判無罪輕罪免刑不受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