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品靜】評論
(A)第 161-3 條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ps. 第 161-3 條所指的「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下情況:第 156 條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第 273-2 條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Moya Moya】評論
個人備忘 第 161-3 條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 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此規範目的係為了避免法院過早接觸自白,不當影響其心證)所指的「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下情況:第 156 條&第 273-2 條
【Good+】評論
個人備忘 第 161-3 條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 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此規範目的係為了避免法院過早接觸自白,不當影響其心證)所指的「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下情況:第 156 條&第 273-2 條
【阿四】評論
自白調查順序其他證據先調查->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