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檢察官甲參與被告乙貪污案件之偵查,偵查尚未終結,甲即轉任為地方法院法官,嗣後,乙之該案件起訴於該法院,並分案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毋庸自行迴避
(B)乙不得聲請甲迴避
(C)甲曾執行檢察官之職務,應自行迴避
(D)乙只要對甲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有所不滿,均可聲請甲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1179
統計:A(209),B(41),C(1995),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美國法V.S.我國刑訴第95條訊問被告告知事項、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準備程序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以防審檢合一    

李心和】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7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第七款---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檢察官之職務者。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自行迴避事由)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 相關法條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以防審檢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llen Chen】評論

第 17 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henrylee】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7條推...

syuan】評論

第 17 條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J178:下級審/拘束說:參與過該審判)推事改為法官補充第 180 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