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犯最重本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審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告知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無異議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以共同被告乙在偵查中之自白為補強證據,諭知被告有罪判決。關於本案證據法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法院得依被告之自白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不需補強證據
(B)行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得不適用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規定
(C)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共同被告自白之偵查筆錄,仍應於審判期日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D)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程序相同,法院不必行合議審判,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0237
統計:A(16),B(399),C(204),D(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美國法V.S.我國刑訴第95條訊問被告告知事項、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

用户評論

Margrit Shih】評論

§273-2: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以下原則限制:§159Ⅰ傳聞法則、§161-2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提出與變更、§161-3被告得為證據自白之調查限制、§163-1證據調查之方法、§164~170證人、鑑定人詰問之規定A、仍受§156Ⅱ,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張裕東】評論

回8F~ㄜㄜ~本題的7年以下有期徒刑跟,3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可能判3年以下概念,所謂最重7年以下(法定刑),誠如樓上大大所說,端視所犯案情而刑責可大可小;但是最輕3年以上(法定刑),表示最輕就是三年,俗稱「重罪」,沒得商量;可能判3年以下(宣告刑),法官依其自由心證在法定刑容許判刑的範圍內對被告之刑之宣告。法定刑跟宣告刑,兩者在刑事立法政策有他不相同的制定理由,所以沒辦法用本題做比較唷。

Lulu】評論

謝謝樓上兩位的解說~

夢冰玥天】評論

TO 9F~那~為什麼還是可以適用273-1?

玥玦】評論

TO 9F~那~為什麼還是可以適用273-1?

snoopy75smb】評論

(A)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法院得依被告之自白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不需補強證據(X;需補強證據。簡易判決才得依自白)(B)行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得不適用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規定(O;證據調查較不嚴格)(C)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共同被告自白之偵查筆錄,仍應於審判期日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X;無須宣讀或告以要旨,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比較不同,没那麼嚴格)(D)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程序相同,法院不必行合議審判,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X;簡式審判程序仍須經言詞辯論,僅證據調查較寬鬆。簡易程序/簡易判決才得不經言詞辯論而採書面審理)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簡易訴訟程序:須非為強制辯護案件因強制辯護案件,需辯論人到場,才能審判→不適用書面審理的簡易程序→強制辯護之案件,僅得行通常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