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兒】評論
檢察官選任乙擔任鑑定人 原則上鑑定人是不能拘提的
【阿四】評論
198-選任鑑定人-審/受命/檢
【松岡洋子】評論
可惡!!眼花了!!沒注意到說乙是"鑑定人".....(撞牆)
【@@】評論
傳喚被告(第71條)傳喚鑑定人(第175條):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鑑定人不得拘提(第199條):鑑定人,不得拘提。證人得拘提(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syuan】評論
傳喚被告(第71條)★★★★★(★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