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在偵查中,檢察官選任乙擔任鑑定人,在偵查庭開庭前一天,檢察官才對乙送達傳票,其記載乙是本案的鑑定人、乙的姓名、性別、住所等訊息、擔任鑑定人的案由、應該報到的時間、前往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以及無故不到將命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不得自行選任乙擔任鑑定人
(B)對乙的傳票可以隨時送達
(C)對乙的傳票應該由法官簽名
(D)若乙屆時無故不到場不得下令拘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4118
統計:A(90),B(136),C(137),D(1404),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準備程序

用户評論

香奈兒】評論

檢察官選任乙擔任鑑定人 原則上鑑定人是不能拘提的

阿四】評論

198-選任鑑定人-審/受命/檢

松岡洋子】評論

可惡!!眼花了!!沒注意到說乙是"鑑定人".....(撞牆)

@@】評論

傳喚被告(第71條)傳喚鑑定人(第175條):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鑑定人不得拘提(第199條):鑑定人,不得拘提。證人得拘提(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syuan】評論

傳喚被告(第71條)★★★★★(★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