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原告追加之新訴於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遭法院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時,下列何者正確?
(A)新訴之訴訟繫屬消滅
(B)原告不得就新訴聲請法院審判
(C)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法定期間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D)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任何時間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847
統計:A(44),B(84),C(313),D(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再審、簡易程序適用標的、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Mou Zzi】評論
被駁回的訴訟, 為什麼可以聲請審判?@@"看不懂, 請問有好心的大大可以解釋嗎"<
【Saan】評論
回答上面不備訴之追加要件(民法第255條),不代表不符合單獨起訴的要件,所以法條規定如果追加之訴被駁回,還是可以在10日內聲請作為一個單獨的訴裁判。(保障原告追加時效取得之時效利益和節省原告之裁判費。)當然10日之後也可以就新訴聲請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