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下列所述之乙或戊,何者並非該選項所指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所及?
(A)破產管理人甲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訴訟之確定判決,對於破產人乙
(B)法院命被告丙應將 A 車返還原告丁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前向被告丙承租 A 車使用之戊
(C)參加人甲經兩造同意代其所輔助之被告乙承當訴訟,法院就此訴訟所為確定判決,對於脫離訴訟之乙
(D)原告丙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丁返還 B 車,法院判決丁敗訴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後向被告丁買受而占有 B 車之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3892
統計:A(35),B(416),C(69),D(7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付命令、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Saan】評論

本題是考既判力的主觀範圍,簡要整理如下原則: 第401條 ---- 當事人、繼受人(分為一般繼受及特定繼受在此不贅述)、佔有人、為他人而為原被告知該他人(EX訴訟擔當的實體當事人)特別規定:第64條第2項 ---- 因參加人承當訴訟而脫離訴訟之當事人依法律或法理之繼判力擴張---- EX 一定利害關係人(破產訴訟、公司重整訴訟) 身分關係訴訟(家事法第48條) 非既判例主觀範圍但衍生的解釋 --- 反射效理論(有拘束力,後訴法院不得為相反認定)  證明效理論(無拘束力,只可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snoopy75smb】評論

(A)破產管理人甲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訴訟之確定判決,對於破產人乙(X;既判力所及。當事人或一定利害關係人,題意不夠清楚)(B)法院命被告丙應將 A 車返還原告丁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前向被告丙承租 A 車使用之戊(O;既判力所不及。僅為自己之利益而占有者)(C)參加人甲經兩造同意代其所輔助之被告乙承當訴訟,法院就此訴訟所為確定判決,對於脫離訴訟之乙(X;既判力所及。脱離訴訟之當事人)(D)原告丙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丁返還 B 車,法院判決丁敗訴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後向被告丁買受而占有 B 車之戊(X;既判力所及。為當事人的繼受人之利益而占有者)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一項後段所謂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係指專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之利益而占有者(如受任人、保管人、受寄人)而言,倘僅為占有之機關或占有輔助人或僅為自己之利益而占有者(如質權人、承租人、借用人),則非既判力所及之人。

莎拉(已上榜,繼續往上努力】評論

感覺題目沒有說清楚是惡意還是善意...判斷的標準在於訴訟係屬前後嗎?

阿四】評論

既判力所及->1.當事人2.繼受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