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關於訴訟參加(從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之裁判已終局確定,未曾參加本訴訟者,仍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B)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始能為訴訟參加,僅具經濟上利害關係者,不得為之
(C)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D)參加人不得為被參加人提起反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2069
統計:A(71),B(14),C(6),D(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能力、再審、再審事由

用户評論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A..第 58 條 第三項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B..第 58 條 第一項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C..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D..參加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如捨棄、認諾、訴之變更、提反訴、和解、撤回,參加人不得為之。若有錯.歡迎告知..謝謝..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A..第 58 條 第三項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B..第 58 條 第一項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C..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D..參加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如捨棄、認諾、訴之變更、提反訴、和解、撤回,參加人不得為之。若有錯.歡迎告知..謝謝..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A..第 58 條 第三項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B..第 58 條 第一項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C..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D..參加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如捨棄、認諾、訴之變更、提反訴、和解、撤回,參加人不得為之。若有錯.歡迎告知..謝謝..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A..第 58 條 第三項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B..第 58 條 第一項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C..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D..參加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如捨棄、認諾、訴之變更、提反訴、和解、撤回,參加人不得為之。若有錯.歡迎告知..謝謝..

【用戶】肥嘟嘟左衛門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第 58 條 第三項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B..第 58 條 第一項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C..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D..參加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如捨棄、認諾、訴之變更、提反訴、和解、撤回,參加人不得為之。若有錯.歡迎告知..謝謝..

【用戶】肥嘟嘟左衛門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第 58 條 第三項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B..第 58 條 第一項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C..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D..參加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如捨棄、認諾、訴之變更、提反訴、和解、撤回,參加人不得為之。若有錯.歡迎告知..謝謝..

【用戶】Never give up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 (A)關於訴訟參加(從參加),(☆) ...

【用戶】Never give up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 (A)關於訴訟參加(從參加),(☆) ...

【用戶】肥嘟嘟左衛門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A..第 58 條 第三項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B..第 58 條 第一項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C..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D..參加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如捨棄、認諾、訴之變更、提反訴、和解、撤回,參加人不得為之。若有錯.歡迎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