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甲欲起訴向乙請求清償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其起訴狀應如何記載,始合乎起訴時應就訴訟標的予以特定之要求?
(A)甲僅表明因乙積欠貨款未清償而起訴
(B)甲僅表明其係根據民法關於買賣之規定起訴,但未陳述原因事實
(C)甲僅表明兩造於 2009 年 3 月 15 日成立買賣契約,甲將 A 車出賣給乙,約定價金 120 萬元,乙僅給付 20 萬元後,其餘款項均未給付,故依價金給付請求權起訴云云,但未引用任何法條
(D)甲僅表明其係基於價金給付請求權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6348
統計:A(32),B(31),C(567),D(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44 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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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 (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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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44 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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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44 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