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鄭琬薰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4 條 (婦女名額保障)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基本國策) 第六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