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營造業務,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3 億元,目前有資產 18 億元,負債有 6 億元。又甲公司之章程規定如下:「第 2 條:本公司之股份總數為 2 億股,每股新臺幣 10 元。第 3 條:本公司轉投資他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四十。」乙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以經營生產電子零件為主業,已發行普通股 1 億股,每股 10 元,資產總額 12 億元,負債總額為 5 億元,共設有 5 席董事,2 席監察人,任期 3 年,分別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其中 A、B 為甲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董事,A 並被推選為乙公司董事長,F、G 則擔任監察人,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屆滿。甲公司則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4000 萬股,投資金額為 4 億元,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
【題組】10若乙公司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需求,擬向甲公司借款,則甲公司對乙公司之融資金額依法不得超過多少金額?
(A)8 億元
(B)6.8 億元
(C)5.2 億元
(D)4.8 億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25
統計:A(1),B(0),C(10),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鄭琬薰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業務與貸款限制) 第十五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 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