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公司之董事由 A、B、C 擔任,D 擔任監察人,E 擔任總經理,其章程並未規定分公司之設立。若甲公司因擴大營業範圍之需要,計劃於臺北、臺中及高雄地區設立分公司,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後即可設立分公司
(B)分公司之設立為章程之相對應記載事項,甲公司應先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再經董事會決議設立分公司
(C)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董事長 A 決定及監察人承認後即可設立分公司
(D)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總經理 E 決定後即可設立分公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069
統計:A(5),B(18),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鄭琬薰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一般而言,公司於設立之始,依法應於公司章程中記載本公司所在地,故公司於籌備階段至設立登記間,即會有本(總)公司出現;而分公司如於設立登記時即設有分公司的話,則會在章程中記載其為分公司及其所在地,因為此事項為法定之應記載事項;然而,如於公司設立登記之初並未設有分公司,係於公司成立後,因應業務發展而有設立分公司之需要,則須先變更公司章程,將分公司及其所在地記載於章程中,方能進行籌備成立分公司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