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以下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上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限於第三人有聲請時,行政法院始得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B)對於行政法院命參加訴訟之裁定,本案訴訟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明不服
(C)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被告以外的參加人,可對本案訴訟進行訴之追加、變更、提起反訴、訴之撤回
(D)行政法院之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以裁定命必要共同訴訟之第三人參加訴訟,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7143
統計:A(1),B(5),C(1),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興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D)行政訴訟法§47: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