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二家公司均以經營自行車製造為主要業務,亦分別設有 3 席董事及 2 席監察人,且其公司章程皆未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特設任何規定。若張三、李四、王五於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當選甲公司之董事,其後王五又擬於民國 102 年度受聘擔任乙公司之董事,則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A)王五於當選乙公司之董事前,應經甲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否則甲公司得對其行使歸入權
(B)王五於擔任乙公司董事前,應經該二家公司股東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C)依經濟部之行政解釋,甲公司及乙公司之股東會於決議許可解除王五之競業禁止議案時,該提案內容得概括性包裹於全體董事之解除競業禁止議案中,免就王五之具體競業行為個別為之
(D)王五若未事先取得甲公司及乙公司股東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則該二家公司之股東會得以決議,對王五行使歸入權。至於該股東會行使歸入權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2748
統計:A(16),B(58),C(5),D(28),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興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B)選項,王五都還沒擔任乙公司董事前,要如何經乙公司決議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用戶】masatojune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由於董事兼充且兩公司又屬同經營業務狀況下,存有利害衝突以及業務機密外洩的危險,應適用公司法第209條規定,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來解除王五董事的競業禁止,由於法條原意為必須「事前」且對具體行為「個別」免除,雖然王五尚未擔任乙公司的董事,但仍然必須事前提出議案。否則僅甲公司通過後,至乙公司擔任董事也會違反到公司法209條,行為仍有效,但公司可召開股東會行使歸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