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20 億元,目前資產有 25 億元,負債有 10 億元。甲公司章程第 5 條規定:「本公司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八十。」又甲公司已於民國 96 年度投資乙公司 8000 萬股之普通股,每股 10 元。其後,甲公司另於民國 98 年度追加對乙公司之投資金額,並取得乙公司 2000 萬股之無表決權特別股,每股 10 元。乙公司亦於民國 98 年度辦理盈餘轉增資,配發給甲公司 800 萬股之普通股。若甲公司並未投資其他事業,並擬於民國 102年度再投資乙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 2000 萬股,每股 10 元。則下列所敘述之決議程序,何者符合公司法規定?
(A)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決議,即屬合法
(B)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決議,即屬合法
(C)經股東會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即屬合法
(D)應先經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轉投資之總額限制,其後始得再合法追加投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17073
統計:A(26),B(7),C(19),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Jo Hu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有人可以解這題嗎?為什麼不是b 特別決議為合法呢

【用戶】蘇厚安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於章程授權總額之內,董事會得自為決議是否轉投資,該決議因法律無特別規定,依公司法第206條普通決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