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度;甲公司董事長乙因為個人投資失利負債新臺幣3,000萬,遂擬由甲公司承擔該新臺幣3,000萬之個人債務,然後由乙每年年薪新臺幣500萬元與應分得之酬勞中逐年扣抵。
【題組】3 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之預借薪資制度違反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限制,應為無效
(B)甲公司對乙所為之債務承擔不同於預借薪資,應如同保證而為無效
(C)甲公司得承擔乙債務,應屬預借薪資之範疇,故應為有效
(D)非經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甲公司不得承擔乙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5714
統計:A(164),B(399),C(145),D(3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少數股東的權利、董事選任及解任、股東會-臨時動議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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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函釋字號: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發布日期:68年11月17日△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查00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000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並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

【用戶】Pat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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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證限制)第十六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用戶】久釀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A)1、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2、93.11.18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

【用戶】陳雅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求白話解釋⋯用例子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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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 發布日期:68年11月17日 △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查00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000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看完整詳解

【用戶】Pat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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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證限制)第十六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用戶】久釀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A)1、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2、93.11.18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

【用戶】陳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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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求白話解釋⋯用例子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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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 發布日期:68年11月17日 △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查00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000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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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證限制)第十六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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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1、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2、93.11.18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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