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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函釋字號: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發布日期:68年11月17日△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查00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000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並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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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證限制)第十六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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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1、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2、93.11.18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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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 發布日期:68年11月17日 △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查00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000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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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 發布日期:68年11月17日 △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查00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000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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