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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並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管理機關報備;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上市、上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限。公司法第249條第2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 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公司法第250條第2款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 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 司債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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