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A股份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席董事,其中甲為董事長。己為監察人。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股份。丁及戊二人因經營理念與其他董事不合,乃辭去A公司董事職務,並將所持有分別各占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股份轉讓予原非A公司股東之辛。甲召開董事會,擬做成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之決議,但乙、丙二人表示反對。請問依公司法規定,能自行決定並合法有效召集以補選董事為召集事由之股東臨時會者為下列何人?
(A)甲
(B)己
(C)庚
(D)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2055
統計:A(80),B(446),C(163),D(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份過戶與轉讓、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少數股東的權利

用户評論

【用戶】莊志強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依公司法規定,能自行決定並合法有效召集以補選董事為召集事由之股東臨時會者為: 監察人。

【用戶】Mickey Tsa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第 171 條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用戶】bune224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所以庚還要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召集臨時股東會

【用戶】莊志強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依公司法規定,能自行決定並合法有效召集以補選.....看完整詳解

【用戶】Mickey Tsa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第 171 條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用戶】bune224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所以庚還要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召集臨時股東會

【用戶】Mickey Tsa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第 171 條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用戶】bune224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所以庚還要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召集臨時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