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釀】評論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刑事判決)
【you zhen chen】評論
對向犯:譬如 行賄者和收賄者 雙方處於對立面,且彼此所為之行為不同,所以非共同正犯
【。。。。】評論
16樓問題誰解釋一下
【jennifer91016】評論
重婚定義:重婚是指在單偶制制度下,已有配偶的人而又與他人結婚,或同時與超過一人結婚。某些國家把事實婚姻也計算在內,即已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例外:「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重婚罪犯罪主體是雙方當事人、有配偶者、知情第三方-一方隱婚,另一方與其結婚或同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構成重婚罪參考資料:https://zh.wikipedia.org/wiki/重婚https://kknews.cc/emotion/8x96bme.html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