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朱】評論
釋字第604號: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白璿嘉】評論
執勤員警視情況依其合義務性之裁量,選擇執法之方法。是以,得視違規停車狀況,決定執行移置保管或連續舉發之優先順序(決定是只開發單、還是外加拖吊),係立法者衡量各種因素後,合理賦與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不能因有此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並為處罰之規定(連續舉發若是一小時開20張罰單也是違反比例原則),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本題主要考後面那段紅字的意思。憲字604的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4
【you zhen chen】評論
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1適當性:方法有助於目的的達成2必要性:如有多種方法可達成,選擇侵害最小的3衡量性:欲保護的法益與損害的法益不可顯失平衡
【。。。。】評論
考委就自以為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