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國考-加油!!】評論
民法第 880 條
【骨頭】評論
債權經過15年時效消滅,債務人可以有抗辯權(不付錢)。但是抵押權還在,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但如果5年不去行使抵押權,債權人就真的一毛都拿不到!前前後後加起來是20年。
【Dennis Tang】評論
抵五債十五(D母載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