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Ren Ding】評論
100分的都是看答案在寫題目的!!個人+1
【simonlinhhh】評論
審議(第二讀)
【Hung】評論
釋字第329號(82年12月24日)解釋文: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理由書: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
【yl】評論
18.18關於各種法律分類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答案:D (A)「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是屬於國際法 (B)民法屬於程序法 (C)習慣法屬於成文法 (D)行政程序法屬於公法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