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0694
統計:A(674),B(1135),C(599),D(2320),E(0)

用户評論

久釀】評論

(A)失手不符合故意要件。(B)懲戒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陳冠霖】評論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有人跟我以樣以為他的意思是"假裝失手"嗎?就是說有個白目往你臉打一拳,然後跟你說"阿~~~對不起,手不小心滑到你的臉上了"

derek801204】評論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 一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不用依本條加重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不用依本條加重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不用依本條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