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因下列事件而提起之訴訟,何者應由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A)因欠稅達一百萬元而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B)因食品標示不實而被衛生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五十萬元
(C)旅行業因記點滿四次而被交通部停止從事業務一個月
(D)駕駛人因超速被監理站裁處罰鍰並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9498
統計:A(288),B(368),C(407),D(45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3年高考行政法選擇考古題做錯筆記5

用户評論

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評論

A B 皆超過40萬 (40萬以下才可)C 因為遭受「停業一個月」屬於重大損害 若只是輕微的記點 就是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附上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

937 Joy】評論

請問樓上  怎麼知道停業一個月不服是 高等行政法院?是因為訴訟第一審嗎?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1F,停業一個月非屬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的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中→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僅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其訴訟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而非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