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判斷餘地理論憲法、行政法上之「判斷餘地」(Beurteilungsspielraum),係由德國學者Bachof率先提出的詞彙,氏乃將「不確定法律概念」(按每一個法律條文之概念大抵上都有「概念核心」與「概念外圍」,前者為概念內容之絕對確定部分,亦即對其概念屬性毫無疑義部分;但後者為概念內容之不明確部分,亦即對其概念屬性常有疑問而須認定之部分)區分為「價值概念」與「經驗概念」兩個部分而分別說明其均有「判斷餘地」存在之可能。亦即,「判斷餘地」的存在法律領域並不以「價值概念」為限,於「經驗概念」中亦得存有「判斷餘地」,允許法定機關或法定專業組織作進一步之認定。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50691&article_category_id=856&article_id=23350
【用戶】jennifer91016
【年級】
【評論內容】整理:(1)重要性理論:重要性事務應以法律明訂,不得以行政命令為規範依據。(2)判斷餘地理論:在判斷餘地的範圍內,行政法院應接受行政機關之決定,不得對其適當性加以審查。(3)裁量瑕疵理論: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需遵守法律優位原則及其他概念性原則(平等、比例、誠信),不得違反法律授權之目的及授權的範圍,若違背則為裁量瑕疵。參考資料: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法院之審查例外%EF%BC%9A判斷餘地/--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高考、三等)/cfcca680-d077-43fc-ae8f-00cee98f08c2http://iwannahi.pixnet.net/blog/post/54328888-作業已完成---行政法上所謂的「裁量」%EF%BC%8C其內https://zh.wikipedia.org/wiki/重要性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