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高考及格經分發交通部公路總局擔任 5 等科員,任職 6 個月後即因執行職務涉及貪污瀆職而遭免職,甲不服而擬提起爭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B)甲應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議
(C)甲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甲應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起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7248
統計:A(209),B(371),C(6133),D(47),E(0)

用户評論

r81814】評論

免職是依據考績法,而且可申請復審及提起行政訴訟。懲戒法(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才是移請公懲會再審議。

香吉士】評論

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的區別....劉昊洲 (100年6月)一、懲戒責任:係指公務員應承受司法機關為維持官箴,依懲戒法律規定,懲戒處分依處罰輕重,可分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六種。  ●該文章是100年6月的,公務人員懲戒法104年有修正過  目前公務員懲戒處分: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二、懲處責任:係指公務人員應承受主管機關為維持官箴,...

周宥南】評論

感謝你!!!

】評論

個人對於此題(A)、(B)、(D)選項的看法(順便回應前面摩友的看法):(A)復審之提起專屬於公務人員(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規定之對象亦準用之),而訴願由人民/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其他公法人提起,既然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有不服行政處分之規定,公務人員就應依循此法律尋求救濟,而非依循訴願法之規定。(B)甲被免職依據的是公務人員考績法,實則已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關。若要申請再審議的話,也應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規定之情形,而且再審議是向保訓會申請。此外,若要提起再審之訴,是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D)首先,若要提起申訴,應是向服務機關提起(此題為公路總局),而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者,公務人員提起申訴針對的是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但此題為免職處分(關於公務人員身分之行政處分),因此應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