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朱】評論
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Howard Teng】評論
申請案(行程49)若以郵寄則依郵戳為憑,但訴願案件之生效,則由行政機關收到日為準(訴願14)!
【Lan】評論
申請看郵戳,訴願看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