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有關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 14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訴願書上記載之日期為準
(B)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C)以受理訴願機關承辦人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D)以訴願書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0715
統計:A(86),B(3925),C(456),D(1299),E(0)

用户評論

林小朱】評論

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Howard Teng】評論

申請案(行程49)若以郵寄則依郵戳為憑,但訴願案件之生效,則由行政機關收到日為準(訴願14)!

Lan】評論

申請看郵戳,訴願看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