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wu984403】評論
公司法第197之1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45 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 → 質權45萬
【BASEDIO】評論
第24f總算說明白了~~
【S.】評論
更不懂,法緒需要考到這麼細部難度法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