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評論
我覺得明確性原則最好判斷的方式就是是否能預見釋字第 702 號:"行為不檢有損失道"其實是可以預見的,ex:如果拍清涼寫真集,依平常人來說這是職業的ㄧ種
【Hung】評論
一向不喜歡這種釋字題目就是因為有疑義才聲請行為不檢 和 品行惡劣這兩種很相近,但都不明確阿(只是教師的部分有經過釋憲罷了)
【gqu】評論
釋字第689號解釋爭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解釋要旨:n n n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係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