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qu】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0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B)行政機關得將其權限委託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C)行政機關因法規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無

【評論內容】第13條:管轄權之競合

A.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B.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14條:管轄權之衝突

A.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B.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C.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D.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方法? (A)封閉住宅 (B)拘提管收 (C)解除占有 (D)註銷證照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

【評論主題】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公法人?(A)縣(B)縣政府(C)區(D)區公所

【評論內容】2020年10月1日後,全國的農田水利會將改為公務機關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上的主刑?(A)死刑 (B)無期徒刑 (C)拘役 (D)罰鍰

【評論內容】刑法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評論主題】34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於何人?(A)僅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B)僅該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C)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D)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第三人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30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C)不知相關法規之存在,應免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A)第7條(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B)第4條(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評論主題】34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於何人?(A)僅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B)僅該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C)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D)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第三人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30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C)不知相關法規之存在,應免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A)第7條(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B)第4條(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評論主題】21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B)行政罰法上所稱行為人,限於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C)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以違

【評論內容】

(C)釋字第 275 號 n n

解釋爭點:認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三0號判例謂:「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及同年度判字第三五0號判例謂:「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原因為何,應可不問」,其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牴觸,應不再援用。

【評論主題】10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B)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C)一行為違

【評論內容】

(A)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B)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n

(C)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

【評論主題】13 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訴願人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時,原行政處分機關應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B)訴願人提起訴願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即因而停止(C

【評論內容】

(A)訴願法§58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n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n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n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B)訴願法§93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評論主題】34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於何人?(A)僅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B)僅該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C)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D)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第三人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評論主題】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A)教師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要件(B)貨物稅條例規定貨物稅之稅率為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

【評論內容】

釋字第689號

解釋爭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要旨:n n n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係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評論主題】10 有關選舉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B)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C)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但就職未滿 1 年

【評論內容】

(A) 憲法n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評論主題】30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C)不知相關法規之存在,應免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A)第7條(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B)第4條(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A)行政執行法上之拘提管收要件(B)公務員懲戒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C)公務員離職後職業選擇之限制(D)通姦罪

【評論內容】

(c)釋字第637號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