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7945g】評論
統一解釋必須不同審判系統才可以聲請,例如:民,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
【皮卡丘】評論
所以C改成高等法院和最高行就是正確的嘍??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同屬於「行政法院」審判系統,又「最高行政法院」依法得變更「高等行政法院」之見解,故不得聲請統一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7 第 1 項 第 1 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Jack1101】評論
(B) 的出處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 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