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洪西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11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用戶】久釀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本題涉及第二次權利救濟「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學理上所謂「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其係指在兩種權利救濟之方法之中,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換言之,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皆不經行政爭訟、而以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此將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形同虛設,且勢必會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如此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賠法§11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用戶】久釀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本題涉及第二次權利救濟「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學理上所謂「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其係指在兩種權利救濟之方法之中,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換言之,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皆不經行政爭訟、而以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此將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形同虛設,且勢必會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如此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用戶】唐唐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11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用戶】久釀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本題涉及第二次權利救濟「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學理上所謂「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其係指在兩種權利救濟之方法之中,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換言之,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皆不經行政爭訟、而以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此將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形同虛設,且勢必會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如此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用戶】唐唐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11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