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真】評論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陳紫晏】評論
D 直轄市: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無須再備查
【林勳】評論
原本題目:28 承上題,有關該附有罰則之自治條例的敘述,何者錯誤?(A)應冠以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B)須經議會通過(C)應報經行政院核定(D)發布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修改成為28 承上題,某直轄市制定某自治條例,條文中附有罰則。有關該附有罰則之自治條例的敘述,何者錯誤?(A)應冠以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B)須經議會通過(C)應報經行政院核定(D)發布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97141346】評論
自治條例:1.有罰則→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2.無罰則且法律未有規定→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Wu Pei】評論
粗略的位階大概是這樣:條例(地方H訂,中央H發布)>規則(地方H訂,自己發布下達)>自律規則(地方H自己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