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尚應包括知有國家賠償責任行為存在(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而所謂「損害發生時起」,係指知有發生損害之違法行為而言,不以知悉加害公務員之姓名為必要。至於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究為適法行為或違法行為,尚在行政救濟爭訟中者,似應自行政爭訟確定時起算
【用戶】加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此時效期間,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時起算;若不知有損害,則從損害發生時起算。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之一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而所謂知有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指知悉所受損害,係由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或由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而言。於人民因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受損害之情形。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非以知悉該行政處分經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違法時為準。 故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究竟是否為違法行為,如尚須經行政救濟爭訟程序才能確定者,則應自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時起算。改寫自 http://web.lib.fcu.edu.tw/libstories/archives/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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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尚應包括知有國家賠償責任行為存在(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而所謂「損害發生時起」,係指.....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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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此時效期間,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時起算;若不知有損害,則從損害發生時起算。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之一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而所謂知有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指知悉所受損害,係由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或由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而言。於人民因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受損害之情形。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非以知悉該行政處分經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違法時為準。 故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究竟是否為違法行為,如尚須經行政救濟爭訟程序才能確定者,則應自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時起算。改寫自 http://web.lib.fcu.edu.tw/libstories/archives/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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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尚應包括知有國家賠償責任行為存在(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而所謂「損害發生時起」,係指.....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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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此時效期間,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時起算;若不知有損害,則從損害發生時起算。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之一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而所謂知有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指知悉所受損害,係由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或由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而言。於人民因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受損害之情形。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非以知悉該行政處分經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違法時為準。 故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究竟是否為違法行為,如尚須經行政救濟爭訟程序才能確定者,則應自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時起算。改寫自 http://web.lib.fcu.edu.tw/libstories/archives/5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