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A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A國高升為總公司之總經理。乙眼見甲有這個好機會,遂辭職陪甲回臺。不料,回臺後,甲與臺灣分公司內部之職員發生婚外情,乙憤而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本國法為A國法,乙之本國法依內國國籍優先原則,為我國法
(B)由於甲、乙依原訂計畫,二年後就要回A國,再加上甲、乙歸化A國已久,故乙得主張其本國法應為A國法
(C)若乙之本國法為中華民國法律,甲、乙將無共同之本國法,須依與婚姻關係最切之法決定可否離婚
(D)離婚事涉我國公序良俗,乙又具有我國國籍,從此觀點,我國應為關係最切之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49727
統計:A(160),B(320),C(194),D(1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程序之異議、法律之名稱、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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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選項B:內容表示A國關係最切。選項C:就算無共同本國法,也要依據共同住所地法,因為預計兩年就回A國,所以共同住所地為A國。選項D:離婚與公序良俗無關,仍依據涉民法50條規定處理。若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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