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A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
選項B:內容表示A國關係最切。
選項C:就算無共同本國法,也要依據共同住所地法,因為預計兩年就回A國,所以共同住所地為A國。
選項D:離婚與公序良俗無關,仍依據涉民法50條規定處理。
若有錯,請指教。
【評論主題】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A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
選項B:內容表示A國關係最切。
選項C:就算無共同本國法,也要依據共同住所地法,因為預計兩年就回A國,所以共同住所地為A國。
選項D:離婚與公序良俗無關,仍依據涉民法50條規定處理。
若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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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
選項B:內容表示A國關係最切。
選項C:就算無共同本國法,也要依據共同住所地法,因為預計兩年就回A國,所以共同住所地為A國。
選項D:離婚與公序良俗無關,仍依據涉民法50條規定處理。
若有錯,請指教。
【評論主題】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A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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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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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就算無共同本國法,也要依據共同住所地法,因為預計兩年就回A國,所以共同住所地為A國。
選項D:離婚與公序良俗無關,仍依據涉民法50條規定處理。
若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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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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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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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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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A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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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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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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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A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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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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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A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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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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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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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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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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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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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離婚與公序良俗無關,仍依據涉民法50條規定處理。
若有錯,請指教。
【評論主題】23 離婚時,下列何種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A)中獎之彩券獎金 (B)社會救助金(C)已起訴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 (D)配偶之儲蓄型人壽保險金
【評論內容】
20樓的對C選項的解釋才是正解,本來慰撫金就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裡面,不論是否已經起訴。
【評論主題】10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 3 人。乙曾脅迫甲立遺囑遺贈乙 1 百萬元。惟其後甲在該遺囑上記明廢棄。丙於甲死亡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關於甲之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丁一人 (B)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評論主題】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A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
選項B:內容表示A國關係最切。
選項C:就算無共同本國法,也要依據共同住所地法,因為預計兩年就回A國,所以共同住所地為A國。
選項D:離婚與公序良俗無關,仍依據涉民法50條規定處理。
若有錯,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