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rman Hua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198 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B)。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A)。(C)第 198 條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D)199條: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X)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內政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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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98 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B)。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A)。(C)第 198 條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D)199條: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X)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內政部)賠償